云和县文化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馆的组织与行为,确保公共文化服务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云和县文化馆。本单位是政府设立的策划、组织、辅导、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纯公益类文化事业机构。

第三条  本单位地址是云和县新建路49号,邮编323600。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2.25 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云和县文广新(体育)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和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繁荣群众文化事业。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面向云和县策划、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

(二)面向云和县培训、辅导业余文艺骨干、文艺爱好者等;

(三)研究公共文化艺术理论,创作文艺作品。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与职责

第十条  云和县文化馆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对文化馆发展战略、文化馆公共文化服务管理等相关事务进行决策的机构,并依法制定相关章程,对文化馆业务体系工作具有决策权。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对举办单位负责,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其来源、名额与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云和县文广新(体育)局委派代表1名;文化馆主要负责人1名,文化馆职工代表1名,由组织推荐产生;其余4名理事产生方式为社会公开招募,吸纳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各界群众参与文化事业单位的管理,经举办单位审核通过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执行理事1名,文化馆馆长(法人)为当然执行理事。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文化馆章程和理事会议事规则;

(二)审议通过理事长人选;

(三)审议本单位的业务发展规划;

(四)审议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五)审议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六)审议本单位年度预算和决算;

(七)审议本单位的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八)审议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九)审议举办单位提名的馆长、副馆长人选;

(十)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十一)理事会届满前3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不直接参与文化馆的管理。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兼职秘书1名,负责理事会的会议筹备、会议记录、文件保管等事宜。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五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3年。任期届满时,经举办单位批准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 年满18周岁(不超过65周岁),居住在云和县区域范围内,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熟悉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

(三) 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在本行业、本单位有较高声望;

(四) 长期关注和热爱文化事业,维护文化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有社会责任心,乐于奉献。

第十七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文化馆开展业务活动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 理事有权提出议案,议案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前3日提交;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 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三) 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 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五) 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六) 自主行使文化馆理事会合法赋予的各项权利;

(七) 在审议与本人有利益冲突的有关议案时,应申请回避;

(八) 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九条  任何理事不得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

第二十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理事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单位同意。

第二十一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理事变更时按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补充并聘任,新任理事完成当届余下任期。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其产生方式为由举办单位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产生。理事长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执行理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2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理事长、行政负责人(执行理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涉及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举办单位报告。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定期会议须在会议召开前10日,临时会议须在会议召开前5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有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以充分协商或者投票表决的办法达成一致并形成决议;

(五)真实、完整地制作理事会会议记录,并向有关方面传达、报告或者披露。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章程修改、业务发展规划、机构设置方案、主要管理人员的聘任、重大业务活动计划、重大财务事项等决议须经参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提请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后提交理事会研究决定。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所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条  举办单位委派的理事在理事会表决中拥有否决权,保证政府作为出资方的权益。但该否决权仅限于下列情况适用:

(一)理事会决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县委县政府政策、文件规定;

(二)理事会决议不符合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物资采购及工程建设的规定;

(三)理事会决议不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人事政策。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对形成决议的事项应制作理事会决议。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三)会议议题和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包括馆长、副馆长等,是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机构,负责文化馆的业务、财务、人事日常管理。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四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起草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业务发展规划、工作任务和目标、绩效指标、年度工作报告;

(三)拟订本单位内设机构及岗位设置方案;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各项业务活动与日常运行管理;

(五)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决算方案;

(六)管理本单位的财务与资产;

(七)执行理事会决议;

(八)定期向理事会会议汇报工作;

(九)负责工作人员的聘任与管理;

(十)负责本单位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馆长、副馆长产生方式为由举办单位提名,并经举办局党委考察,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三十六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及理事会决议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与行政管理;

(二)管理本单位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组织实施文化馆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本单位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文件;

(六)参与理事会决策,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职工大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大会是本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本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成立职工大会,参与文化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九条  职工大会的召开以及职责根据《工会法》及其它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的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以及本单位绩效分配方案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云和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

(三)本单位机构设置、宗旨、业务范围、规章制度、工作动态、服务举措、服务情况等基本情况及政务信息;

(四)本单位系列民主决策、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 制度建设、反腐倡廉、为民服务等党务信息;

(五)理事会管理层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职责;

(六)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重要事项信息;

(七)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如本单位因合并、分立、解散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云和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涉及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云和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云和县文化馆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云和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云和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